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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报道

“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全文发布(二)

August.2
经济日报
  七、建筑节能工程
  (一)现状和问题
  截至2003年底,全国城乡房屋建筑面积为383亿平方米。城镇房屋建筑面积141亿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89亿平方米。每年新竣工建筑面积18—20亿平方米。建筑用能占我国能源消费量的比例逐年上升,建筑节能已成为全社会节能的重点领域之一。
  目前,初步建立了在1980年标准基础上节能50%为目标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体系,加大了建筑节能监管力度,制定了建筑节能相关政策法规,开始了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组织了建筑节能技术攻关和试点示范。存在主要问题:
  1、建筑用能效率低、污染严重。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比气候条件接近的发达国家高2—3倍,建筑供暖造成的空气污染高2—5倍。
  2、新建建筑执行节能设计标准有待于进一步加强。2000—2004年,大城市新建居住建筑在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比例,北方严寒和寒冷地区为90%,夏热冬冷地区为20%,夏热冬暖地区仅为11%。而实际按节能设计标准施工的建筑,北方地区为50%,夏热冬冷地区仅为14%。
  3、供热体制改革尚未全面启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展缓慢。
  4、节能材料产品性能不能满足市场需求,节能建筑的质量还存在一定的隐患,节能运行管理薄弱。
  5、缺少建筑节能激励政策,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政府监管不到位,宣传力度不够。
  (二)主要内容
  1、新建建筑
  新建建筑全面严格执行50%节能标准,四个直辖市和北方严寒、寒冷地区实施新建建筑节能65%的标准。采用新技术、节能建材、节能设施,建设低能耗、超低能耗及绿色建筑。新建建筑的节能要实行从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及施工、监理、验收和销售等全过程的严格监管,使节能设计标准得以切实实施。
  2、既有建筑
  采用新技术对既有建筑的采暖、空调、热水供应、电气、炊事等方面进行改造。启动和实施供热体制改革,推行居住及公共建筑集中采暖按热表计量收费制。
  3、可再生能源城市级示范
  开展再生能源技术城市级示范活动,探索推广机制和模式,包括太阳能利用、淡水源热泵、海水源热泵、浅层地能利用和可再生能源技术集成等。完善新建建筑设计规范,推行建筑物与可再生能源一体化进程。
  4、新型墙材和节能建材产业化
  发展节能利废建材、聚氨酯、聚苯乙烯、矿物棉、玻璃棉等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相关国家标准的新型墙材及建设节能建材产业化基地。
  (三)配套措施
  1、加强项目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相关法规,确定责任人员,建立管理制度,按计划完成工程项目。
  2、制定和修订相关政策法规,制定供热价格管理办法,加快北方地区供热体制改革。
  3、建立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研究新型墙体材料节能利废和二氧化碳减排评价体系及指标,强化国家建筑能效检测检验和评估机制。
  4、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5、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及实施监管机制;研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激励机制。
  6、加强国际合作和宣传培训,引导农村和工业建筑节能。
  (四)组织实施
  1、组织单位: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家标准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厅(科委)。
  2、实施主体:实施建筑节能工程的企业或单位。
  3、参与单位:各省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建设部建筑节能中心、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建设部信息中心、国家发改委能源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建设技术发展中心、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同济大学、浙江大学、重庆大学、四川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北京工业大学。
  八、绿色照明工程
  (一)现状和问题
  目前,照明用电占全国用电量的12%左右。采用高效节能灯替代普通白炽灯可节电60%~80%,节电潜力巨大。中国绿色照明工程实施10年来,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高效照明产品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2004年高效照明电光源产品国内销售量由1995年的5010万只增加到8.2亿只;二是推动照明电器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产品结构趋于优化,2005年荧光灯与普通白炽灯的生产比例由1995年的1:6.25上升到1:1.5;三是行业技术装备水平逐步提高,产品质量不断改善,紧凑型荧光灯产品产量合格率由1998年的49.5%提高到95.1%,全国有40多家照明电器生产企业的600多个产品获得了中国节能产品认证;四是中国绿色照明工程应用推广了大宗采购、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质量承诺等多种节能新机制。
  存在的主要问题:照明电器行业整体技术水平不高;推广节能照明产品的激励政策不完善;照明产品市场不规范,一些劣质产品流入市场,影响了高效照明产品的推广;缺乏绿色照明宣传、推广资金,节能照明技术、产品信息尚不普及。
  (二)主要内容
  1、节能照明产品生产线技术改造
  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主,进行节能灯生产技术设备改造,包括:紧凑型荧光灯自动化生产线改造;采用自动排气机、自动接桥机、自动封口机等关键设备,对紧凑型荧光灯生产线进行局部改造;直管荧光灯自动化生产线改造;金属卤化物灯生产线改造等。
  2、节能照明产品推广
  采用大宗采购、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和质量承诺等市场机制和财政补贴激励机制,在政府机关、学校、宾馆饭店、商厦超市、大型工矿企业、医院、铁路车站、城市景观照明及城市居民小区等重点推广高效照明产品。
  3、采用半导体(LED)灯,改造大中城市交通信号灯系统。开展在景观照明中应用LED的示范。
  (三)配套措施
  1、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快推广绿色照明的意见。
  2、完善并实施照明产品能效标准,建立市场准入制度。修订单端荧光灯、高压钠灯和管型荧光灯镇流器能效标准,制定路灯灯具、格栅灯具、卤素灯及其镇流器、LED灯、磁感应无极灯能效标准。
  3、加快检测能力建设;各省区市对市场销售产品进行全面检测,建立照明产品能效数据库。
  4、加强照明产品节能认证,实施节能照明产品质量承诺制,选择自镇流荧光灯、双端荧光灯等产品进行国际认证试点。
  5、研究实施2—3个照明产品的能效标识制度。
  6、将公用建筑节能照明系统设计和施工的审查,纳入建筑节能审查制度。
  7、研究并建立废旧照明产品回收与再利用体系,制定并实施《照明器具回收管理办法》、《废旧荧光灯可回收和再利用设计规范》、《废旧荧光灯环境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研究废旧电子和电感镇流器、高压气体放电灯再利用标准。
  8、强化绿色照明公众宣传,增加政府对绿色照明宣传的投入,建立绿色照明宣传的政府支持机制。
  (四)组织实施
  1、组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经(贸)委、建设厅(建委)。
  2、实施主体:实施绿色照明工程的企业或单位。
  3、参与单位:中国绿色照明工程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中国照明电器协会、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标认证中心。
  九、政府机构节能工程
  (一)现状和问题
  政府机构指依靠公共财政运行的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包括军队、武警、公共服务及其他公共财政支持的部门),其能源管理基础差,能耗高,节能潜力大,具体表现在:
  1、人均能耗高。据抽样调查,2002年人均电力消费量为2130千瓦时,人均用油量为240升,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为27.3公斤标准煤/平方米,单位建筑面积用电量为55.5千瓦时/平方米,人均能源消费总量近1.9吨标准煤,人均建筑能耗为1.6吨标准煤,均高于社会平均耗能水平。
  2、用能设备能效水平低。如高效节能灯推广使用比例低,自备供暖锅炉普遍存在“大马拉小车”的现象等。
  3、节能意识有待加强。一些单位对开展节能工作缺乏重视,宣传教育还不够深入,建筑贪大求全,公务车规模大、效率低等浪费能源资源的现象依然存在。
  4、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统一的宏观协调管理体制。没有统一的能源消耗定额和支出标准,没有专门的机构、人员,能源统计不健全,没有考核和奖惩制度等。
  5、节能新技术推广应用力度不大,缺乏鼓励政策,尚未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激励机制等节能新机制。
  (二)主要内容
  1、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针对不同建筑特点和能源消费类型,对既有建筑围护结构、中央空调、采暖、照明和用电设备等进行节能改造;更换照明、办公等高能耗产品和设备;开展中央空调系统节能清洗和改造工作。
  2、综合电效改造
  对用电设备和电力分配系统进行系统性诊断和分析,加装节电设备,实现用电系统整体优化,提高电效。
  3、新技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试点
  积极推广使用浅层地源热泵、太阳能等新技术、新能源,扩大可再生能源使用范围。
  4、推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
  进一步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完善政府采购节能认证工作,扩大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的范围,实施政府采购统计工作,构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管理网络平台,开展政府采购人员培训。
  5、公务用车节能
  逐步压缩公务车辆规模,加强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将车辆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加强成品油的使用管理。积极推动公务用车改革,完善政府机构公务车辆配备配置标准与管理办法。
  6、加强节水改造
  安装分水表,开展用水计量监测和考核,采用节水型技术、设备,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开展中水回用系统、雨水收集系统等试点工作,推广节水灌溉方式,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7、新建建筑节能评审和全过程监控
  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新建大型办公建筑开展节能综合评审试点,并对施工、调试、竣工验收、运行管理实施全过程的节能审查和监督。
  8、建立政府机构能耗统计体系
  建立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开展政府机构能耗专项调查、典型建筑的能耗监测,选择高能耗建筑进行分项计量改造,建立能耗统计信息管理平台,将政府机构能源消费纳入国民经济能源统计体系,开展全国性能耗普查工作,对在京中央机关进行年度能耗统计。
  (三)配套措施
  1、建立和完善政府机构能源统计、评价和考核体系。
  2、制定和完善政府机构节能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政府机构能源管理体系,修订《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严格控制政府机构办公建筑规模。
  3、完善政府机构节能投资体制和机制,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投资市场机制。
  4、开展创建节约型政府机关活动。
  5、健全政府机构节能管理组织体系。
  6、开展政府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宣传和培训。
  (四)组织实施
  1、组织单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
  2、实施主体:中央及地方政府机关、相关科研院所。
  3、参与单位: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
  十、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一)现状和问题
  我国节能监测(监察)中心和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现有147家,其中国家级2家,省级(含计划单列市)37家,部属或行业级14家,省会及地市级94家。这些中心已经成为我国节能工作的重要支撑力量,为政府节能监督检查和企业节能技术服务发挥了积极作用。
  存在的主要问题:1.节能法律法规和监测(检测)技术标准体系不够完善,节能行政执法和技术监测依据不足。2.政府投入不足,工作经费难以保障。3.检测设备老化落后、配置不全,影响了服务水平和质量。4.节能执法和检测人员的业务素质亟待提高。5.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参与市场竞争力弱。
  (二)主要内容
  1、节能监测(监察)中心按照节能检测规范和能效标准的技术要求,更新改造节能监测仪器和设备,建立节能数据处理分析系统和信息平台,建立节能监测(检测)流动实验室,提高监测(检测)技术水平。
  2、建设节能监测(检测)标准装置,建立节能监测(检测)计量设备的量值传递标准及量传体系,统一全国量值。
  3、开展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
  4、实施能效标识备案及国家监管机制,提高有效监管的能力。
  5、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机制,提高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的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三)配套措施
  1、完善节能监管体制和机制,制定《节能监测(监察)机构管理办法》、《节能监测(监察)人员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和《节能中心管理条例》等。
  2、完善节能监测法规、标准体系建设。
  3、研究重点耗能行业能耗基线(对标)设定方法。
  4、制定《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范》、《节能自愿协议技术规范》以及《节能自愿协议检测与评估方法》等。
  5、完善能效标识制度,强化政府监管能力。
  6、加强节能检测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
  (四)组织实施
  1、组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经(贸)委、质量技术监督局。
  2、实施主体:各级节能监测(监察)中心、节能技术服务中心。
  3、参与单位: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计量科学院、全国节能计量测试技术服务中心、中国节能协会及其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
  第三章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协同配合,共同推动。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机构、人员和经费,并将工程实施进度和绩效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年度工作考核体系中。各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本行业节能工作的指导。
  根据《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本《实施意见》,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各企事业单位要制订本地区、本单位的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方案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积极组织协调和解决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程按计划完成。
  二、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
  一)健全节能法规和标准,为推动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修订《节约能源法》,通过立法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完善各行为主体责任,强化政策激励,明确执法主体,加大惩戒力度。要抓紧制定和完善主要耗能行业能耗准入标准、节能设计规范,主要工业耗能设备、机动车、建筑、家用电器、照明器具等能效标准,以及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各地区要研究制定本地区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位能耗限额。
  (二)强化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提高节能降耗改造的积极性。重点耗能企业要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对标找差距,制定节能目标,建立节能责任制,完善节能管理制度,实施节奖超罚措施。国家采取公报、检查、抽查、通报、交流等方式,对企业节能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督,对能效水平达不到要求的,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三)实施强制性能效标准和标识。对终端用能设备实行强制性最低能效标准,对于不符合最低能效标准的用能设备不允许生产和销售。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在家用电器、电动机、汽车和建筑上的应用,建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企业诚信机制,不断提高能效标识的社会认知度,引导社会消费行为,促进企业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
  三、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力度
  (一)加快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重点淘汰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电力等高耗能行业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装备和产品,如水泥土窑、普通立窑和窑径2.2米及以下机械化立窑生产线,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3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和20吨以下炼钢转炉、电炉,5000千伏以下铁合金矿热电炉,热扎硅钢片,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常规小火电机组,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5万千瓦及以下)等一大批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工艺和装备。
  (二)加快节能技术开发。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把节能技术,尤其是本《实施意见》中急需的关键和共性技术的自主研发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作为政府科技投入、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点领域,加大支持力度,大力开发节能技术和装备。在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过程中,要优先支持采用自主知识产权解决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示范项目,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三)大力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方式,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财政补贴方式,对达到超前性国家能效标准、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给予适当的支持,积极引导用户和消费者购买节能型产品。通过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鼓励高效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做大做强。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发布节能技术政策,组织行业共性技术的推广。
  (四)培育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各级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拓宽服务范围,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在竞争中不断做大做强,在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中发挥重要作用。要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为企业和用户提供诊断、融资、设计、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取得合理利润,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四、制定和实施强化节能的政策机制
  (一)加大政府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支持力度。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等工作给予支持,所需节能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研究建立节能投入机制,按照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对本《实施意见》中节能效果显著、推广意义较大的示范项目和重大项目,量大面广用能设备的更新改造,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以及节能管理能力建设等,给予一定的支持,推动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十一五”期间,国家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
  (二)建立多渠道节能融资机制。各类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本《实施意见》中节能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设立专门的节能贷款业务。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的资金投入。鼓励企业运用清洁发展机制,通过市场直接融资,以及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加大企业节能降耗技术改造。
  (三)制定鼓励节能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制定并公布《节能产品目录》,重点是高效终端用能设备和产品,对生产和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给予税收优惠。严格实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促进能源节约的燃油税收制度,研究制定控制高耗能加工贸易和抑制不合理消费的有关税收政策。针对不同种类能源矿产资源,抓紧研究计税方法改革方案,并在条件成熟时实施。根据资源条件和市场变化情况,适当提高有关资源税征收标准。
  (四)深化能源价格改革。逐步理顺不同能源品种的价格,形成有利于节能、提高能效的价格机制。加强和改进电价管理,建立成本约束机制,促进发电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完善峰谷、丰枯电价,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继续实行差别电价,扩大实施范围,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扩张,促进结构调整。落实石油综合配套调价方案,理顺国内成品油价格。继续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建立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价格挂钩和动态调整机制。全面推进煤炭价格市场化改革。研究制定能耗超限额加价的政策。
  (五)积极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实行将采暖补贴由“暗补”变“明补”,加快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同步争取供热计量,推进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已经实施热改的不能再按面积收费,新建建筑必须实行按用热量计量,促进供、用热双方节能。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研究制定建筑供热采暖按热量收费的政策,培育有利于节能的供热市场。
  (六)推广节能新机制。对于涉及多行业、多部门,具有量大面广特点的重点节能工程,如燃煤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节能、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工程,要因地制宜地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节能产品服务质量承诺、节能自愿协议、大宗采购、设备租赁等行之有效的节能新机制。
  五、切实加强项目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本《实施意见》中项目全过程管理。一是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确定的投资重点组织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要如实报送有关项目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确定的投资重点、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和项目申报要求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组织有关论证。二是建立项目库,严格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凡企业申请、地方审核同意上报的项目统一纳入备选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执行项目专家评审制度,凡需国家支持的项目,必须经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要做到科学、合理和公正。对于应由国家核准而尚未经国家批准的违规项目,其配套节能项目不安排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三是严格规范项目的实施。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进一步落实项目有关实施条件,认真组织实施项目。项目的土建、安装、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项目实施要做到质量、投资和工期“三包干”。四是加强项目跟踪和管理。对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分阶段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五是认真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估工作。项目建成后,各地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立即采取措施整改,确保项目建设投产,如期发挥效益,实现节能目标。对于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要进行后评估。各地主管部门要对项目的实施进度、资金投入情况、领导重视程度、人员素质、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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