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副所长卢国建
强制性国家标准《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GB20286-2006)及《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分别于今年3月1日和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为阻燃制品在公共场所的应用推广创造了良好条件。
近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该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副所长卢国建。
记者:最近大家都十分关注强制性国家标准GB20286-2006的发布和相关政策的出台,请您谈谈这方面的情况。
卢国建:近年来,公共场所重大恶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不仅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影响社会稳定,引起了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要进一步减少公共场所恶性火灾事故发生,除了强化管理外,还必须依靠先进的科学理论和技术手段,从源头上把住。采用阻燃制品和防火安全设计技术构筑可靠的被动防火保护体系就是重要的手段之一。从2003年开始,公安部消防局就开始着手组织制定GB20286-2006国标,并根据消防法和质量法制定了管理办法,明确了阻燃制品防火阻燃标识明示制度。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GB20286-2006都有哪些强制性内容和要求。
卢国建:该标准的强制性条款主要是在第五章“燃烧性能要求”和第六章“标志”两个章节。第五章主要规定了对公共场所使用的各类材料及组件的燃烧性能要求,其中包括对材料烟浓度和烟气毒性的要求;第六章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中使用的阻燃制品及组件必须有阻燃标识及相关信息。
记者:阻燃标识包含哪些信息?这些信息如何查询?
卢国建:阻燃标识分为标准规格标识和非标准规格标识两种模式:标准规格标识具有防伪识别功能,载有阻燃制品的阻燃性能等级、能惟一识别的编号、依据标准和实施检验的机构名称等内容,可通过互联网、短信或电话进行查询验证。
记者:我们了解到GB20286-2006中所提到的阻燃性能概念与传统概念有很大差异,请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卢国建:确实是这样。在传统概念中,阻燃往往只是要求材料不易被小火源引燃。而GB20286-2006不仅仅是要求材料不易被小火源引燃,而且还要求材料或组件要有尽可能低的热释放速率,同时要求产烟量小、烟气毒性低。因此,GB20286-2006中关于阻燃的概念是一个广义的阻燃概念。
记者:在公共场所中采用阻燃制品和并通过合理的防火安全设计,是否真的可以防止火灾发生呢?
卢国建:当然,我们通过大量的实体火灾试验研究证明,采用阻燃制品并通过合理的防火安全设计,完全可以避免室内发生轰燃,轰燃标志着火灾的形成。目前,大多数公共场所室内燃烧时产生的能量均远高于其发生轰燃所需的能量,一旦有火情,很容易发生轰燃。而采用阻燃制品后,由于其热释放速率比较低,因此在合理设计的前提下,可以使室内燃烧时产生的能量远低于其发生轰燃所需的能量,从而可以防止轰燃的发生,因此也就避免了恶性火灾的发生。
记者:阻燃制品中一般需要添加各种阻燃剂,但往往会增加材料的发烟量和烟气毒性,这会不会对人员构成新的威胁呢?
卢国建:以前有很多人提到过这个问题。的确,有些阻燃制品在添加了阻燃剂后,发烟量和烟气毒性会有所增加,这也是我们在标准中对阻燃制品的发烟量和烟气毒性做出相应规定的原因之一。但并不是所有的阻燃剂都会导致阻燃制品发烟量和烟气毒性增加,有些阻燃剂在添加后反而会降低阻燃制品的发烟量和烟气毒性,如氢氧化铝、氢氧化镁、硼酸盐等。因此,在研究和生产阻燃制品时,配方选择很关键,我们提倡企业生产并采用低烟低毒的环保型阻燃制品。
采用阻燃制品后,由于不发生轰燃,整个室内燃烧产生的烟浓度和毒性气体浓度与未采用阻燃制品发生轰燃时室内产生的烟浓度和毒性气体浓度相比,要低两个数量级。这说明,只要防止了轰燃的发生,室内燃烧产生的烟气和毒性气体的危害是相当小的。
目前,我国已初步具备了生产各类阻燃制品的能力。其中包括:阻燃塑料、阻燃橡胶、阻燃电线电缆及阻燃木材、织物和家具等,部分产品的技术性能和经济指标已达到或超过国外同类产品水平,其中蜜胺泡沫塑料、低烟低毒阻燃电线电缆、永久性阻燃织物等均具有很高的技术水平。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公安部刚刚出台的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
卢国建:公安部消防局制定的管理办法已于5月1日正式实施。该管理办法包含阻燃标识的式样、施加方式、阻燃标识的申请、抽样、检验、跟踪检查、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并明确了公安消防部门对阻燃制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职能,以及燃烧性能检验和标识发放机构的职责。此外,管理办法还对产品的跟踪检验、标识的监督管理,以及标识使用证书的暂停和撤销等做出了具体规定。该办法的出台,对我国实施阻燃标识明示制度和推动阻燃制品在公共场所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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